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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排污者断水断电断气

发布日期:2015-06-10  浏览次数: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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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浙江省人大环资委建议,修订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相关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上,浙江省人大环资委建议,修订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相关部门断电断水断气等强制执法权。

  浙江省人大环资委建议,对排污者拒不履行政府及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和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为遏制其继续排污的行为,法律应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并明确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配合责任,增强执法刚性。

  浙江省人大环资委认为,水污染防治法还应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环保部门虽被法律赋予“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但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为环保部门设置明确的、可实施的统一监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往往存在缺位的现象,难以凝成共识、形成合力,建议在该法中明确统一监督管理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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