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提出,5年以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之后,再过5年或更长时间,这一地区将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得以全面改善。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 60 微克/立方米左右。
《实施细则》中指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临近京津冀的地区)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的逐步向外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