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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一审宣判 13名责任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3-07-17  浏览次数: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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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记者7月16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6日,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和3名政府机构相关责任人一审分

记者7月16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6日,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和3名政府机构相关责任人一审分别获有期徒刑。其中,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原任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曾觉发获刑4年零6个月;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保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蓝群峰、原副大队长韦毅,获刑3年零6个月。所得赃款均予以没收。

  同时,广西河池市金城江法院对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宣布一审判决结果。其中,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余犯环境污染罪的个人分别获刑3年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

  2012年1月中旬起,广西河池市境内的龙江河发生镉污染事件,严重威胁沿岸及下游柳州市300多万居民饮水安全。经专家调查组认定,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所在的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是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庞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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