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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数年违法排污 谁在背后资金支持

发布日期:2012-05-14  浏览次数: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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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绿色金融”正处在一个积极的发展时期,相比2007年之前银行给予贷款,更多考虑投资回报,较少关注环境和社会影响,现在银行业

 “绿色金融”正处在一个积极的发展时期,相比2007年之前银行给予贷款,更多考虑投资回报,较少关注环境和社会影响,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更能接受以绿色信贷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金融”意识。CFP 供图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带来严重影响。当社会和媒体对污染企业口诛笔伐时,为污染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的银行并未进入公众视野。

  是谁用资金支持企业长达数年违法排污?哪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这些污染企业有信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情况是怎样的?

  近日,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绿色流域)携手7家民间环保组织发布《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1)》报告,评估了16家中资上市银行2010年的环境和社会责任表现,并对这些银行在绿色信贷方面的表现进行了排名。

  兴业银行领先,光大银行垫底

  与2009年相比,16家中资上市银行2010年在这一报告涉及的11个指标(环境信息披露、制定环境相关政策、采取环境相关措施、环境专责部门设置、“两高”贷款情况、环保贷款情况、受到社会批评、加入国际环保准则、内部环保表现、对同行和客户的倡导和海外投资)下的环境表现总体上有所进步,其中兴业银行继续保持领先,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进步明显,光大银行排名末位。

  “光大银行在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专责部门设置、‘两高’贷款退出、环保贷款、加入国际环保准则、内部环保表现等几个指标上均未披露相关信息。”绿色流域主任于晓刚说。

  连续3年,一批致力于银行环境社会责任倡导和监督的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对上一年度银行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及其他相关报告、银行网站)、金融监管部门网站信息、国内外媒体的报道进行收集整理,发布年度研究报告,运用民间力量促使银行重视和承担其业务活动的环境和社会责任。

  针对银行普遍热衷开展的扶贫、救灾、资助教育、资助有关“绿色”活动等公关方式改善自己的外部社会形象的做法,在这本研究报告中,民间环保组织去除了之前设立的“获得社会认可”和“社会捐助”两项不能很好反映银行履行绿色信贷职责的情况的指标,增加了与绿色信贷直接相关评估指标的权重。

  “两高”贷款总额未降,环保贷款领域扩大

  在201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光大银行、北京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未对其“两高”行业贷款情况进行披露,华夏银行仅称其在钢铁、水泥等调控类行业的贷款较年初下降1.4个百分点。其他10家银行中,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对其“两高”行业贷款的百分比进行了披露,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还披露了因环保因素否决贷款的笔数和所涉金额;中国民生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其“两高”行业的贷款余额进行了披露。

  “钢铁、水泥、火力发电、冶炼、煤化工等行业是银行持谨慎融资态度的领域,披露信息的银行在各自定义的‘两高’行业的投资占比基本上呈下降趋势,但投资总额却不一定呈下降趋势。”绿色流域项目官员陈渝举了一个例子,如招商银行在2010年的“两高”行业贷款占比有所下降,而贷款余额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余额却有增加。“我们希望总量和占比都呈下降趋势。”

  报告显示,环保贷款领域逐渐扩大,13家银行披露2010年环保贷款总额为12206.77亿元。从环保贷款情况指标看,工、农、中、建、交5大上市银行对环保领域的投资数额和比例都比较大。与2009年相比,中国银行和兴业银行在环保贷款方面的表现有明显进步,排名分别由第10位和第7位上升至第2位和第1位。

  信息披露不充分,公众获取途径有限

  “信息披露上,与之前的两份研究报告相比,出现了令人欣慰的改变。”陈渝说。

  目前,各银行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仍然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半年报及其他一些业绩报告。

  兴业银行作为赤道银行将赤道原则年度执行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形式。报告编制方面,除了光大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未参照任何国内或国际有关指引,环境和社会责任描述很少外,其他13家银行均参照国内或国际有关指引编制和发布报告。

  陈渝介绍说,虽然按照相关标准披露了一些信息,但是信息披露并不完善。比如部分银行未对“两高”行业贷款情况进行披露或披露不完备,导致民间环保组织无法对各银行退出“两高”领域和加大环保领域投入的整体情况做出准确的评价。

  “整体上看,各上市银行对与环境有关的信息的披露内容总体上与2009年度的情况相似,银行在回应公众信息公开需求方面仍然未见积极转变,这从大多数银行对我们的调查问卷置之不理的姿态中可以做出判断。”陈渝说。

  为更加直接和准确地了解信息及银行对于报告涉及问题的观点。民间环保组织向中国环境报告涉及的16家银行发放了调查问卷。仅有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兴业银行3家银行回复了问卷。

  2011年,在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铬污染事件曝光后,绿色流域携手23家国内民间组织联名向16家中资上市银行发出公开信,希望了解各银行是否与陆良化工及其两家关联企业有信贷业务关系,但是截至记者发稿为止,只有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了回复,声明其与上述3家企业无信贷业务联系。

  “没有回复的银行失去了一次让公众深入了解其绿色信贷工作的机会,这反映出各家银行与公民社会对话的态度。”陈渝说。

  标准不统一,各银行按自身理解界定绿色信贷标准

  什么是环保贷款?什么是“两高”行业贷款?由于目前缺乏对“两高”行业的统一的分类标准和统计口径,16家上市银行根据自己的理解做出不同的划分和界定,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数据统计。

  在统计和研究的过程中,民间环保组织无法对这些银行做出横向对比,对各银行退出的行业领域进行归纳也不太容易。“我们建议银监会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统一的标识和统计标准。”陈渝指出。

  从目前可以大体明确的信息指向看,各银行“环保贷款”或“绿色贷款”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城市污水治理和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

  在政策和措施内容层面,除少数银行外(如兴业银行),目前中资上市银行制定的对其信贷和投资业务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控制的政策措施基本集中在“环保一票否决”、“客户名单制管理”和“有保有压的区别信贷政策”等方面。

  “暂且不论这些政策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力度和效果,这些政策本身遗漏了许多判定、评估和防范银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基本要素。”于晓刚认为,无论是按照《赤道原则》的要求还是国际性银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的普遍做法,银行投资决策的社会与环境指南都至少包括以下重要的基本要素: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的项目审查、针对特定行业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符合东道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受项目影响的社区进行磋商、申诉机制、独立监督和审查、在合同条款中体现对环境准则的遵守、事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银行是否设立专门部门、专门职位及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绿色信贷工作,可以很大程度上反映银行落实绿色信贷政策的行动力,有利于绿色信贷的日常性和可持续性。报告显示,除少数银行采用“设立专责部门和人员”或“将绿色金融作为专门事务列入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两种方式来落实和分配与环境和社会责任有关的职能职责外,绝大多数银行还没有这方面的机构和人员设置。

  面对目前绿色信贷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于晓刚依然保持着积极乐观的态度。他认为,“绿色金融”正处在一个积极的发展时期,相比2007年之前银行给予贷款,更多考虑投资回报,较少关注环境和社会影响,现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更能接受以绿色信贷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金融”意识。“理念到付之实践需要一个过程,与政策要求和社会需求相比,在贯彻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和履行环境责任方面仍需投入切实有效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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