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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规定颗粒物限值

发布日期:2012-03-16  浏览次数: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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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国Ⅴ”未面世,“京Ⅴ”先登场。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就《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京Ⅴ阶段)》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Ⅴ”未面世,“京Ⅴ”先登场。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就《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京Ⅴ阶段)》向社会征求意见。相比“国Ⅳ”排放标准,“京Ⅴ”标准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降低25%,指标更为严格,并首次规定了颗粒物(PM)的排放限值。此举意在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同时控制PM2.5,改善首都环境空气质量,引人注目。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京Ⅴ”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征求意见中的“京Ⅴ”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据介绍,“京Ⅴ”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方面,基本与欧洲实施的“欧Ⅴ”标准一致。与“国Ⅳ”标准相比,“京Ⅴ”标准中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收紧”最明显。“国Ⅳ”标准的限值为每行驶1公里排放0.08克,而“京Ⅴ”标准的限值是0.06克,减少了0.02克,降幅达到25%。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京Ⅴ”标准中,还首次规定了颗粒物(PM)的排放限值,每行驶1公里排放0.0045克。这也与“欧Ⅴ”标准中的相关排放限值一致。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颗粒物中很大部分是PM2.5,当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00万辆,增加这项限值对控制PM2.5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

  在尾气排放达标的有效性上,“京Ⅴ”标准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按照“国Ⅳ”标准,汽车要保证行驶10万公里以内,尾气排放不能超标。而“京Ⅴ”标准下,要保证行驶16万公里不能超标。

  据了解,目前石化企业已经生产出配套供应的“京Ⅴ”标准汽油。相关实验表明,按照北京市第五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草案指标配置的汽油,可以满足“京Ⅴ”机动车的正常使用和达标排放。 (记者王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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