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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发布日期:2011-07-27  浏览次数: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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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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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
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环境保护法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环境保护法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环境保护法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环境保护法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环境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环境保护法
自然景观 环境保护法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水土保护法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水土保护法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此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亦应视为环境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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