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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发布日期:2011-07-27  浏览次数: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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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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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
⒈
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环境保护法
⒉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环境保护法
⒊
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 环境保护法
⒋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环境保护法
⒌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环境保护法
⒍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环境保护法
⒎
自然景观 环境保护法
⒏
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海洋环境保护法
⒐
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 海洋环境保护法
⒑
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海洋环境保护法
⒒
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 水土保护法
⒓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水土保护法
⒔
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法

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①
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
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
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此外,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亦应视为环境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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