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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案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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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997年6月,作为日照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经日照市政府立项并批准成立了日照市科工贸畜禽良种总厂。在没有建设任何环保

1997年6月,作为日照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经日照市政府立项并批准成立了日照市科工贸畜禽良种总厂。在没有建设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该项目就匆忙投入使用。投产后,该厂将大量畜禽排泄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经沟渠排入当地的墨水河,又经墨水河汇入香店河,给位于两河沿岸的七里河子三村造成严重的污染。作为该村唯一水源的墨水河从此丧失了灌溉功能,而村民本来饮用河水,因为污染不得不改为饮用地下水。岂料,村民自建水井抽取的浅层地下水也已经受到严重的污染。由于无力再打深水井,村民在日常生活用水上遭遇了困难,基本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

污染事故发生后,村民多次找当地环保部门和政府信访部门要求调查处理问题。日照市环保局于1999年11月12日给该厂补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要求该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但该厂无视环保局的要求,迟迟不建设环保设施,仍然不做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污水。2001年10月日照市环保局在该厂进行了水质监测,结果证明所排污水超过规定的标准。环保局随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该厂建了两个简单的沉淀池,对畜禽排泄物作简单处理后排放。虽然该方法减轻了污染的程度,但是其所排放的污水仍然不达标。

由于污染情况长期存在得不到解决,和该厂交涉又没有结果,七里河子三村85户村民于2002年5月8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污染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已经存在的污染影响,改善饮水状况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在此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调解不成,案件迟迟未判决。于是,村民代表找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该中心了解案情后,经过分析讨论,派律师前往当地调查。在随后的法院调解中,该律师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要求被告采取有效的污水排放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大治污力度,努力改善原告的生产生活环境,并给予原告85户村民经济补偿3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因畜禽养殖污染导致的纠纷案件。

近年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地区,大量畜禽养殖场相继建成。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畜禽排泄物和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时有发生。这些污染主要包括畜禽排泄物排入河湖等造成的水污染、畜禽噪声污染、畜禽固体废物污染和大气污染等。由于畜禽养殖场多位于农村及城镇郊区,人口居住密度不大,当其规模较小时,不易引起注意,但是当其规模逐渐增大时,污染情况就变得异常严重。特别是由畜禽养殖引起的污染通常是综合性的污染,难以治理,往往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来的状态。因此,在该类项目建设之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通过建设前的阶段严格审查畜禽养殖项目的选址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避免项目建成后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本案中,该项目的建设就未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也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行政部门前置性审批把关不严,早成了之后难以处理的严重污染状况。由此可见,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在我国还要加大力度。

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法律方面,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5月8日公布实施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畜禽养殖的选址、环保设施的建设、畜禽排泄物及废渣的处理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许多地方政府也发布了针对畜禽养殖的规定,如《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性的规定为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遇到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时,首先可以采取和对方协商的解决方式。如若不成,再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考虑到诉讼方式成本较高,花费时间较多等问题,建议

污染受害者把诉讼作为纠纷的最后解决途径,在诉讼的过程中,为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和人力物力的浪费,可以考虑调解结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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