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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污水处理费解决污水厂运行费用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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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秦翠霞 (济宁市污水净化公司)摘 要: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我国水污染治理工程的重要部分。根据国家"九五"计划和建设部城市规划要求

秦翠霞 (济宁市污水净化公司)

摘 要: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我国水污染治理工程的重要部分。根据国家"九五"计划和建设部城市规划要求,到2010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40%,污水处理能力约增加5000×104t/d,相当于现有二级生化处理能力的4倍。随之而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费问题将日益突出,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将关系到我国城市污水治理的成败。

关键词: 污水处理费 运行费用

1 市场经济与污水厂的运作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经济运行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环境保护不仅受到重视,而且会比计划经济下更容易取得成效。城市污水处理厂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经济效益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所处理水(和污泥)作为一种资源化产品(所不同的是主要用于补充环境资源)应有其合理的价格,价值规律和价格的杠杆作用将从根本上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运作。也就是说,污水处理厂的效益要来源于产品,处理水补充了环境水资源,水的消费者即享用了产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并由用水户承担,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至70年代,发达国家兴建了大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平均5000~10000人一座。近几年,又加强了技术改造和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已成为其社会进步发展的有机部分。国外在运行管理上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合理的价格,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障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资金。例如,德国城市每吨用水价格中就包含了十几马克的污水处理费。

2 我国污水厂运行费情况

  城市污水处理在我国起步较晚。80年代初期,全国仅有20余座小型污水处理厂,处理程度低,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不高,运行费全部依赖政府。80年代后期,城市水污染日趋严重,污水集中处理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政府的重视,各地采取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方式,加快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目前已建成近200座,日处理量约1500×104t,每年大约需要投入运行费30多亿元(按0.6元/t核算),但大部分仍是靠财政解决。许多城市由于财政紧张,面临着污水处理厂建起后养不起的严峻问题,一些厂因此不能正常运行。

3 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可行性

  向用水者征收污水处理费以解决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费,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① 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目前,大部分行业已推向市场,其中包括供水、煤气等行业。随着市场化的日趋发展,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也必将步入市场经济的大潮,按照经济规律运作。

  ②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得以松绑,活力增强,刺激了企业经济发展,其环保投入也应相应增加。而且,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可以降低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减少企业治理的资金投入以及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收缴额,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所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受企业欢迎的,而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使企业有能力承担合理的污水处理费。对居民用户而言,按照我国二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现行处理成本约0.6元/t污水核算,人均用水标准180L/(d人)、每户平均4人,每户平均月交纳污水处理费13元左右,总水费约20~30元,低于煤气费和电费的支出,是合理和能够承受的。

  ③ 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促进水污染治理工作。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随着工业及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以及水污染的加剧,水源危机日趋严重,已制约了一些地区或城市社会与国民经济发展。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企业将费用打入产品成本,投入市场运作,必然会考虑最大程度地降低包括水资源在内的成本消耗,加强节水措施,取得价格竞争优势。同样,水费的合理提高,也促使居民自觉节水,增强了全民节水意识,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污水处理量,进而节省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使污水处理步入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④ 城市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污水处理价格市场主体化后,就可以同其他市场经营者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促使其加强管理、减少消耗、提高效率、提高出水水质,最终降低运行成本,以合理的污水处理价格为保证,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这将促进以污水处理厂为核心的城市排水管理体制向市场化转换。这种发展趋势已引起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兴趣,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4 污水处理费的制定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应是其运行实际消耗的生产要素成本总和,这些生产要素主要有基本成本(动力费、药剂费、工资福利、大修、检修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递延资产摊销、贷款偿还、管理费等,这些因素是制定污水处理费的依据,只有包含这些因素的污水处理费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污水处理费可由生产者(污水处理厂经营者)核算消耗成本后向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经核实批准后并入用水价格中征收。

  目前,由于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内的我国城市排水经营体制改革还刚刚起步,污水处理费满负荷征收尚有困难,可采取按计划分步调整到位的方式,如: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由逐渐减少政府性资金投入,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在几年内达到完全满足全部运行费用的需要,最终实现以业养业;在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也应开征污水处理费,以增进公民治理污染的责任感,征收的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建成后再将征收标准提高到位。这种方式已在淮河流域的一些省市实施,如安徽省阜阳市实行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为: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收取生活用水费为0.30元/t,生产用水费为0.35元/t,经营用水费为0.50元/t;2001年1月1日后运行期间收取生活用水费为0.60元/t,生产用水费为0.70元/t,经营用水费为1.00元/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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