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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节能考核未达标市县领导不能评优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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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近日出台的《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政府每年对全省18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及与省政府签

近日出台的《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政府每年对全省18个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及与省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12家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据介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情况以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采用量化的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相应设置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级。

《办法》规定,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县政府,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暂停对该市、县当年新建(改建、扩建)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海南省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明确,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省政府通报表扬,进行表彰奖励;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暂停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暂停核准和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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