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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和区域间汞控制协议的趋势分析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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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⑴从受控地区的地域范围上看,国际和区域协议覆盖的地域范围正在扩大。原来的国际协议覆盖的地域范围主要集中在北美和欧洲,此后

⑴从受控地区的地域范围上看,国际和区域协议覆盖的地域范围正在扩大。原来的国际协议覆盖的地域范围主要集中在北美和欧洲,此后逐步向全球扩展。比如1983 年3 月16 日生效的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及其1998 年关于重金属的奥胡斯议定书覆盖的地域范围是中欧和东欧、加拿大和美国,1992 年4 月9 日生效的赫尔辛基公约覆盖的范围是波罗的海地区,而于1998 年10 月生效的鹿特丹公约已经面向全球进行汞控制。

⑵从控制目标的角度看,国际和区域协议越来越重视汞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并研究减少损害的策略。由于汞的低剂量致毒和致害特征,因此汞排放控制行动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与汞相关的人类健康风险给予更多的重视。目前已经有一些国际协议和区域行动着眼于评估汞污染引起的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比如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PARCOM 决议85/1 已经设定了汞控制的质量目标。北极委员会行动计划下的北极监测和评估项目(AMAP) 的目标之一即评估现有环境问题及其可能的起因,以及这些环境问题对本土和其他居民以及整个北极生态系统的潜在风险。

⑶从控制对象的角度看,从针对点源进行控制到生命周期管理。汞污染控制最初更多的是对点源进行控制,随着对汞污染源的不断识别和对汞污染途径的深入理解,控制对象逐渐从减少工业源的排放扩展到化学品的生命周期管理和危险废物管理。比如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及其1998 年关于重金属的奥胡斯议定书、赫尔辛基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这三个公约主要是通过减少受控地区工业源的汞排放来控制汞污染,而1992 年5 月5 日生效的巴塞尔公约则是对危险废弃物的跨界转移和处理进行控制,1998 年10 月生效的鹿特丹公约对有害的化学品/ 农药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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