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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节能技术研讨会代表热议建筑节能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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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第一.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应该以法规的形式来明确它的法律地位.确定建筑节能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立组织

第一.缺少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应该以法规的形式来明确它的法律地位.确定建筑节能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立组织、检测技术 、咨询机构 :规范政府 、市场、企业、个人在建筑节能中行为 ;鼓励研发节能新技术 、新产品:开展建筑节能技术 、产品的认证等。

第二.缺少建筑节能管理组织机构 。虽然建设部有一个建筑节能中心.但这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机构 。从地方来讲.要么没有类似的机构.要么就挂靠在墙改办。而墙改工作仅是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一小部分.因此不能用墙改机构代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建筑节能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应设一个专 门的部门或机构来操作 .才能将有关节能政策 、技术标准、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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