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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分析题四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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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案例 4 )背景材料:某桥梁工程采用沉入桩基础,在平面尺寸 5 m × 30 m 的承台下,布置了 145 根桩,为群桩形式:顺桥方向 5

(案例 4 )

背景材料:

某桥梁工程采用沉入桩基础,在平面尺寸 5 m × 30 m 的承台下,布置了 145 根桩,为群桩形式:顺桥方向 5 行桩,桩中心距为 0.8 m ,横桥方向 29 排桩,桩中心距 1 m 。桩长 15 m ,分两节采用法兰盘按等强度接头,由专业队伍分包负责打桩作业,合同工期为 2003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15 日。承包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了如下方案:

1、 为方便预制,桩节长度分为 4 种,其中 72 棵上节长 7 m ,下节长 8 m (带桩靴); 73 根上节长 8 m ,下节长 7 m (带桩靴);

2、 为使桩间土挤密,增加桩与土体的摩擦力,打桩顺序定为从四周向中心打;

3、 为防止桩顶或桩身出现裂缝、破碎,决定以控制贯入度为主。

施工中,由于计划不周, 8 月 10 日出现了预制桩供不应求的现象,为减少打桩机的停机候活费用,调用了 7 月 20 日至 22 日预制的、混凝土已达到 100% 设计强度的桩。

问题:

1、 分述上述方案和做法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若不符合,请说明正确的做法。

2、 在沉桩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应暂停沉桩?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 在沉桩过程中,如何妥善掌握控制桩尖标高与贯入度的关系?

4、 总包和分包,对于项目安全控制责任是如何分工的?

答案:

1、 上述方案中:

(1) 符合《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KJ 041 - 2000 )(下同)规定;

(2) 不符合《规范》规定。沉桩顺序应从中心向四周进行;

(3) 不符合《规范》规定。沉桩时,应以控制桩尖设计标高为主;

调用 7 月 20 ~ 22 日预制的混凝土强度已达到 100% 设计强度的桩做法,不符合《规范》规定。因为虽然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了 100% 设计强度,但龄期仅有 19 ~ 21 天,不足 28 天。此处是强度与龄期双控。

2、 在沉桩过程中,若遇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或有严重回弹,桩顶或桩身出现严重裂缝、破碎等情况时,应暂停沉桩,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 首先明确,沉桩时以控制桩尖设计高为主。当桩尖标高等于设计标高,而贯入度较大时,应继续锤击,使贯入度接近控制贯入度;当贯入度已达到控制贯入度,而桩尖标高未达到设计标高时,应继续锤击 100 ㎜左右(或锤击 30 ~ 50 击),如无异常变化时,即可停锤;若桩尖标高比设计标高高得多时,应与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研究决定。

4、 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安全控制由承包方负责,分包方服从承包方的管理。

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审查分包方面军安全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应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并认真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蛮干的分包方,应令其停工整改;承包方应统计分包方的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并按分包合同约定协助处理分包方的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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