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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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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教育周期一年一次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

教育周期 一年一次

组织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继续教育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课程形式: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各地区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请关注《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政策汇总表》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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