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有惊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资讯 > 环保技术 > 大气治理技术 > 脱硫脱硝技术 >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833

分享到:

文章摘要: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关于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1.总则

  1.1我国目前燃煤SO2排放量占SO2排放总量的90%以上,为推动能源合理利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控制燃煤造成的SO2大量排放,遏制酸沉降污染恶化趋势,防治城市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并结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是为实现2005年全国SO2排放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0%,“两控区”SO2排放量减少20%,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控制目标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煤炭开采和加工、煤炭燃烧、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相关技术装备的开发应用,并作为企业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技术依据。

  1.4本技术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电厂锅炉、工业锅炉和窑炉以及对局地环境污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燃煤设施。重点区域是“两控区”,及对“两控区”酸雨的产生有较大影响的周边省、市和地区。

  1.5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质量、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的经济可行性,严格SO2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减少SO2排放。

  1.6本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是: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使用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他清洁能源;城市民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2.能源合理利用

  2.1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

  2.2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关闭或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3逐步提高城市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比例,清洁能源应优先供应民用燃烧设施和小型工业燃烧设施。

  2.4城镇应统筹规划,多种方式解决热源,鼓励发展地热、电热膜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代热网区内的分散小锅炉;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不应新建产热量在..8MW以下的燃煤锅炉。

  2.5城镇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产热量在0.7MW以下采暖炉应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并应同时配套高效炉具。

  2.6逐步提高煤炭转化为电力的比例,鼓励建设坑口电厂并配套高效脱硫设施,变输煤为输电。

  2.7到2003年,基本关停50MW以下(含50MW)的常规燃煤机组;到2010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100MW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

  3.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

  3.1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对现有硫份大于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应予关闭。

  3.2除定点供应安装有脱硫设施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户外,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应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的煤矿,应补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

  3.3现有选煤厂应充分利用其洗选煤能力,加大动力煤的入洗量。

  3.4鼓励对现有高硫煤选煤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选煤除硫率。

  3.5鼓励选煤厂根据洗选煤特性采用先进洗选技术和装备,提高选煤除硫率。

  3.6鼓励煤炭气化、液化,鼓励发展先进煤气化技术用于城市民用煤气和工业燃气。

  3.7煤炭供应应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煤炭含硫量的要求。鼓励通过加入固硫剂等措施降低SO2的排放。

  3.8低硫煤和洗后动力煤,应优先供应给中小型燃煤设施。

  4.煤炭燃烧

  4.1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简称“禁燃区”),在该区域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2在城市及其附近地区电、燃气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小型工业锅炉、民用炉灶和采暖小煤炉应优先采用固硫型煤,禁止原煤散烧。

  4.3民用型煤推广以无烟煤为原料的下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在特殊地区可应用以烟煤、褐煤为原料的上点火固硫蜂窝煤技术。

  4.4在城市和其他煤炭调入地区的工业锅炉鼓励采用集中配煤、炉前成型技术或集中配煤集中成型技术,并通过耐高温固硫剂达到固硫目的。

  4.5鼓励研究解决固硫型煤燃烧中出现的着火延迟、燃烧强度降低和高温固硫效率低的技术问题。

  4.6城市市区的工业锅炉更新或改造时应优先采用高效层燃锅炉,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7MW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

  4.7使用流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4.8鼓励研究开发基于煤气化技术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技术。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