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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站管理职责分工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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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环办[2001]100号文件),总站对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

1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环办[2001]100号文件),总站对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职责是:

1.1 负责水站运行的指挥调度、检查考核;

1.2 负责制定和修改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组织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3 组织实施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定期对水站进行质量考核;

1.4 负责水站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组织发布水站水质监测周报以及编写季度、年度水质评价报告;

1.5 负责组织水站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工作,负责与专业机构联系并建立专业化培训基地;

1.6 负责水站的运行经费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设备的定期更新、调配,负责组织运行软件的修改与升级;

1.7 负责协调监督专业维修单位及时进行设备维修;

1.8 负责水站运行管理的奖惩。

2 水站托管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

各托管站受总站委托,全面负责所托管水站的日常管理、运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安全工作,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2.1 建立水站运行管理机构并明确专职人员,根据总站制定的水站运行管理规定,建立水站的管理规章制度;

2.2 定期对水站运行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或报修;

2.3 负责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水站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4 按时、准确、完整地向总站上报监测数据及运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2.5 负责水站的安全保卫,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以及防止其他人为或自然事故的发生;

2.6 负责对水站运行状况及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视,当发现水质异常时应及时采集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当地环保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站和总站;

2.7 协助总站做好水站固定资产的管理、备品配件的登记等工作;

2.8 定期参加总站主办的技术培训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接受总站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站的质控考核;

2.9 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监测技术方法方面的实验、研究工作;

2.10 定期评价分析本水站监测断面月、季、年的水质状况。

3 省级监测中心(站)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中心(站)接受总站委托,对本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3.1 检查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每年对辖区内的水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现场考核;

3.2 检查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按总站要求检查仪器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情况、数据质量情况、人员机构与经费使用情况;

3.3 安排专人负责水站数据的监视,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托管站予以检查复核;

3.4 每半年通报一次辖区内水站运行管理与质量管理情况;

3.5 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年终评议,并提出整改措施。将检查结果上报总站,并在年终评比中推荐本省内水站的排序。

4 专业服务机构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水站专业维护维修服务机构根据与总站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水站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具体职责是:

4.1 负责各委托水站的所有设备故障的现场维修工作;

4.2 负责水站的例行巡检和维护工作;

4.3 承担水站软件系统的改进、升级和完善工作;

4.4 负责协助总站进行自动监测技术交流与培训工作;

4.5 负责建立备品备件及易耗品库,负责备品备件及易耗品的采购与发放工作。

4.6 协助总站进行水站运行情况的调查、查询工作。

4.7 承担由于地震、洪水和意外雷击等不可预防和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自动站系统损坏的修复费用。

4.8 根据服务合同承担总站委托的其他有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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