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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讲义(28)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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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IZ302044了解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一、债权人行使撤销

IZ302044 了解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I)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工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应为恶意,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因此,即使债务人恶意处分自已财产且侵害债权人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与债务人交易时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情的,就应保护这种交易,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应支持。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Z302050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lZ302105l掌握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允。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

一 、合同变更的分类

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

1.约定变更

2.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

IZ302052掌握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合同转让是债的转让的一种。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一特征。

一、合同转让的分类

合同转让的类型有:

(1)合同权利转让;

(2)合同义务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概括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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