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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讲义(27)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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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lZ30204l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一、合同履行的原则根据这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

lZ30204l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根据这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合同法》第65条:“笫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为了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合同法》第6l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IZ30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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