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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之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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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1Z301010~1Z301011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

1Z301010~1Z301011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行为标准。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一、执业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4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3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2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满1年。

(二)考试科目

2006年12月12日,人事部、建设部针对建造师考试联合发布了《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业进行了调整,为10个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矿山和冶炼(土木部分)合并为“矿业工程”;

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合并为“机电工程”;

其余7个类别保留: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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