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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六)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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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01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1)违反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

01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违反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注: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什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7)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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