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日前转发了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内容剑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环保违法违纪行为。
《意见》结合阜阳实际,明确了当前要抓好的六项重点: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在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环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对不按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产品,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取缔、关闭停产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对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已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而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行为,要坚决查处。
阜阳市出台的《意见》要求,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互通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督察监察活动。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共同做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阜阳市出台此实施意见,有利于保障环境保护责任和任务的贯彻执行;扭转当前一些地方环境保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被动局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