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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通报第二批移送公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发布日期:2017-03-23  浏览次数: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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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雨花区皮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现场,工作人员正在封存该批危废。)(长沙县永吉化工有限公司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涉嫌

                                                    

                                                          (雨花区皮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现场,工作人员正在封存该批危废。)

                                                         

                                                   (长沙县永吉化工有限公司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涉嫌利用渗坑偷排废水。)

                                                     

(经现场查看,长沙县弘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无废水处理设施,其磷化清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已停运的废水收集池内。)

                                                    

                (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长沙县刘某电镀作坊两个点位的废水进行采样。图片均为资料图,由长沙市环保局提供。)

星辰在线3月22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梁文婷)今年以来,长沙市市环保系统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环境保护“春雷行动”,全面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公安和环保联动执法机制,利用新环保法及其配套手段严厉查处了一批重点领域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今日,长沙市环保局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办结情况通报如下。

雨花区皮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7年1月13日晚8时左右,雨花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一辆牌照为湘JXXX45金杯货车运载1吨左右的废油漆渣、废弃油漆桶倾倒在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泉塘组一山坡上(属湖南省绿心保护区),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拦截。

雨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在案发现场,执法人员立即锁定非法倾倒现场,将危险废物迅速转移封存。同时联合当地派出所干警将当事人皮某、驾驶员赵某进行控制并带至雨花区环保局接受调查。

当晚,当事人皮某声称其主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偶然接到此次运输危废的业务,但对危废的来源及相关的人员情况并不清楚,意图通过隐瞒事实,对涉案经过描述避重就轻来逃避法律责任。

办案人员从当事人非法倾倒危废时使用的车辆入手,锁定车主信息,通过与车主沟通获得重要情报:该车系车主侄儿赵某使用,赵某用该车在长沙县黄兴镇泉塘村一卫浴用品加工厂从事运输活动。

获取该情报后,办案人员兵分多路,分别对长沙县黄兴镇泉塘村卫浴用品厂房东、案件举报人、周边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询问。

同时对当事人皮某先后两次进行全面的调查询问,查明涉案废油漆渣、废弃油漆桶等物品系当事人皮某从长沙县黄兴镇泉塘村卫浴用品厂(无证无照)运输至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泉塘组一山坡上进行倾倒的。

2017年1月20日,雨花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皮某运输及倾倒危废物品的行为下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拘留5日。

长沙县永吉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废水案

2017年2月27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长沙永吉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于2013年租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许家场组村民彭某家土地建设厂房,从事磷化剂生产。

现场发现该公司无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入厂房后自建存储池中,并且生产厂房内西南角墙角有一渗坑,墙体外有渗漏废水流出迹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勘查示意图,并拍照取证。

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废水PH值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2017年3月1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县公安局,目前该案件正在立案侦查和补充证据中。

长沙县弘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偷排废水案

2017年2月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弘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4月租赁湖南长沙果福车业有限公司25号栋厂房从事银行ATM机的机柜、机箱生产,该公司生产项目安装有磷化清洗生产线等生产设备,于2016年7月份正式投入生产。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勘查示意图,并拍照取证。

长沙县环保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外排的磷化清洗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并将样品送至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废水中检出含有重金属镍,浓度为3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镍排放标准的37倍。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2017年2月23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县公安局,目前该案件正在立案侦查和补充证据中。

长沙县刘某电镀作坊偷排废水案

2017年3月2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黄花镇华湘村油铺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刘某电镀作坊无废水处理设施,其车间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厂房前一侧化粪池中,然后通过管道排入周边沟渠。

据了解,刘某(当事人)于2016年5月租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油铺组村民曹革某家厂房从事石棉瓦铁钉镀锌加工生产,同时租赁村民曹志某(位于曹革某出租房屋隔壁)一间房屋从事机械轴镀铬加工生产。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勘查示意图,并拍照取证,进一步锁定证据。

检测结果显示:电镀作坊排入化粪池入口废水总铬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9.466倍;电镀作坊总排口排入周边农田沟渠的废水总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近13倍。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2017年3月14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县公安局。

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2017年3月15日,当事人刘某被长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立案侦查和补充证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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