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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尔士州:用法律为环保“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16-08-26  浏览次数: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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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环境法治很有特色,对于世界环境法治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7月18日~22日,笔者访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环境法治很有特色,对于世界环境法治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7月18日~22日,笔者访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拜访该州的环境保护局及其地区办公室、土地与环境法庭、司法委员会等机构,并到当地的钢铁厂实地参观,就澳大利亚环境法治的热点及其背景以及我国目前遇到的一些环境法治疑点和难点,进行了深入探讨。

  1990年,新南威尔士州为了应对现实的环境问题,州议会决定制定新的环保法律,建立一个有效的机构,这个机构就是现在的州环境保护局,此外还在一些地方设立了地区办公室。相对我国而言,新南威尔士州环境保护局的相关工作经验具有参考意义:

  一是建立严格的法律和配套的导则与指南等文件,建立忠实且强有力的环境保护执行机构。一个好的监管机构应当是灵活、透明、反应及时、适应新情况,并为决策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的机构。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近5年,新南威尔士州环境保护局有100多个胜诉的案件,树立了威信,所以企业很重视州环境保护局的执法和建议。

  二是建立监管机构和企业互动的监管文化。监管文化,如环境保护局服务于企业,企业自觉保存环境管理记录和监测信息、企业负责人签字上报准确的环境信息、企业每年向州环境保护局提交守法报告等,环境保护部门也对企业开展守法审计。环境监管文化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建立的,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不断的努力,为此环境保护部门需要长期发起守法运动。

  三是环境保护管理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要现代化,要让公众充分了解、支持和参与。新南威尔士州环境保护局每3年向公众报告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公众的反馈。为了协调企业与社区的关系,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州环境保护局在一些地方协调设立了“社区协商委员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并联审批制度,建立包括水、土、气、固废、噪声等方面的综合许可机制。为了简化手续,减轻企业的负担,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详细的分类表格,如哪些需要许可,哪些不需许可等。目前,新南威尔士州大约有2800个企业有排污许可证,许可证附加了各种各样的监管条件,确保环境不受影响。

  五是每5年建立一个空气质量管理计划即减排计划,一期接着一期干,逐步提高污染治理要求,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改进措施遵循经济规律和科技规律,讲求持续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企业和社会都很公平。上世纪90年代,新南威尔士州的第一个“五年空气质量管理计划”就投入了20亿澳元。和我国一样,刚开始时,新南威尔士州对大气污染的来源也不清楚,后来投入巨资,花了4年时间普查污染源,花了6年时间建立监测网络,对排放源进行详细的监测与分析,并研究州际之间的大气污染如何互相影响等,最终取得了成功,为科学、有效开展空气质量管理奠定了基础。

  六是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执行相对灵活的环境质量改善战略。企业和新南威尔士州环境保护局一直都在思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在这种不断的探索中,实用和经济的技术也就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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