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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大气污染检查21家企业存问题 罚款最高仅15万

发布日期:2013-11-19  浏览次数: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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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65家被查企业21家存在环境问题。昨天,环保部通报10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专项检查情况。65家企业分布于北京、河北、山西

 65家被查企业21家存在环境问题。昨天,环保部通报10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专项检查情况。65家企业分布于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四省(自治区),河北省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最多,上榜14家,北京市则有3家企业,其中强联水泥厂早在7月环保部暗访时就被指无组织排放。

  10月专项检查的主要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介绍说,环保部主要对北京市的房山区,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邯郸、承德,山西省的大同市,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市等地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督查。

  环保部公布的检查结果显示,21家问题企业14家分布在河北省,其中唐山市最多,有7家,此外,邯郸市4家,邢台市2家,承德市1家。

  7家问题企业上榜的唐山市,已经对5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1家企业停产整改,1个工地停止施工,对选矿的小作坊断电取缔,同时对4家企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在唐山市的处罚中,主要的行政处罚手段是罚款,其中最高金额是15万元,最低金额只有2万元。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在昨天的发布会上表示,“罚款金额太少。” 他指出,目前,对环境违法行为,只能按照现有法律进行处罚,最高限额是10万,久查不办的是20万,别的还没有具体的措施。他表示,只能寄希望于这次环保法的修改,让包括按日计罚等措施真正落实成法律条款,这样将来我们的经济处罚才能更严厉。

  另外,邹首民提到,目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企业人员局限于行政处罚,对相关政府部门任职人员也只是降职,并没有追究法律责任。他表示,虽然此前两高司法解释提出,一年内有两次环境违法的情况下,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但其附加条件要求,有两次违法并造成一定的环境影响的才能追究法律责任。目前环境影响很难评估,所以追究法律责任很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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