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污泥投海的处置出路被越来越广泛地禁止后,其他处置方法所占份额有所增长,迄今为止土地填埋仍是较便宜的处置方法,然而相关的填埋限制和法令降低了其经济性。在欧洲,含有可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固体废弃物将不允许填埋,丹麦、瑞士已分别于 1997年 7月 1日和 2000年 1月 1日实施了该项禁令,德国也将于2005年 6月 1日实行该法令。
欧盟于1999年公布了固体废弃物土地填埋法令(于2006年起实施),要求所有欧洲国家用于土地填埋的固体废弃物中有机物含量必须逐年递减,其中污水厂污泥也是该法令规定的固体废弃物种类之一。
填埋工艺不仅受到填埋场所的限制,而且产生的气体和渗滤液对环境影响较大。对于污泥的填埋在城镇垃圾技术规范附录B中已有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对污泥填埋能力的评估规定了两类重要参数:①强度参数,横向剪切强度 >25 kN/m ,单轴压强 >50 kN/m ;②干固体中的有机物比例,I类填埋场(惰性废物填埋场)的灼烧减量 <3%,II类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灼烧减量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