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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环保法规震慑作用 恶意排污或“按日计罚”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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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按照排污费数额几倍给予罚款处罚,但都未明确该排污费是月排污费

《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按照排污费数额几倍给予罚款处罚,但都未明确该排污费是月排污费、季排污费或者年排污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造成了排污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恶意排污企业今后或将被“按日计罚”。”对于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业,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借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形式,以“逐日累计”甚至“逐日递增”的形式“按日计罚”。

  千龙网12月29日讯(记者 岳明乐)《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按照排污费数额几倍给予罚款处罚,但都未明确该排污费是月排污费、季排污费或者年排污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造成了排污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恶意排污企业今后或将被“按日计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今天审议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赵义在向常委会作审议报告时介绍说,多位委员、代表和有关专家提出,水污染防治法规的处罚力度太小,存在着“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难以起到遏制和惩戒作用,致使大量企业逃避水污染治理责任,对本市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如何进一步加大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重处,彻底扭转“两高一低”现象,同时充分发挥环保法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违法排位行为,是本次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业,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借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形式,以“逐日累计”甚至“逐日递增”的形式“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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