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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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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984年12月11日 京政发〔1984〕140号、 冀政发〔1984〕151号、晋政发〔1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984年12月11日 京政发〔1984〕140号、

 冀政发〔1984〕151号、晋政发〔1984〕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官厅水系的洋河、桑干河、妫水河及其支流,是官厅流域工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河水汇入官厅水库,流经永定河引水渠,是首都市区工业用水、河湖、地下水和部分饮用水的重要补给水源。为了保护官厅水系水源,防治水污染,确保首都用水安全和流域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官厅水系水体进行环境规划、管理、评价时,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官厅水库、永定河引水渠、桑干河的神头泉、妫水河的香村营河段的水质执行第二级标准;响水铺河段、册田水库的水质执行第三级标准。

  第三条 官厅水系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其区划如下:

  一级保护区:官厅水库最高水位线(四百七十九米高程)以内范围,永定河的官厅大坝至三家店闸山峡河道和永定河引水渠两侧各一百米范围。

  二级保护区:官厅水库最高水位线以外五公里范围。

  三级保护区:上述地区以外的官厅水系流域范围。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官厅水系水源,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保护要求

  第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排污口;

  二、不得向水体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液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不得在水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或有毒物质的车辆和容器,以及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

  四、不得在滩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五、不得使用炸药、毒品、电流捕杀鱼类;

  六、不得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六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程项目。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原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I4-73)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其限期治理;对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的,得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三、不得使用有机氯农药。

  第七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办理。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原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淮》(G8J4-73)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对污染严重的,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其限期治理;对污染严重又难于治理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关、停、并、转、迁。

  三、地处第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延庆县、怀来县境内,不准建设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污染水源的企业。

  第八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大搞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努力改革工艺、设备和流程,减少废水和毒物排放量,加强管理,搞好设备维修,严格防止跑、冒、滴、漏;实行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尽可能把有害废水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化害为利,消除污染,促进生产。

  第九条 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凡发生事故性污染的单位,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危害,防止扩大污染,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在官厅水系水源保护区域内,要大力植树造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严禁乱砍乱伐树木,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禁止捕杀珍贵、有益的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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