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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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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鲁地税发 [2006] 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示

  鲁地税发 [2006] 4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税收扶持作用,积极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对全省地税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省委、省政府把握发展趋势、遵循发展规律、面对新世纪新阶段为实现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的重要决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解决和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新思维,积极主动地把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到地税工作中去。

  

  二、用好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一)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

  

  1、对生产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2、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循环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3、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经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土地,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4、因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产时,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三、提高效能,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地方税收服务

  

  (一)认真抓好国家出台的及省明确的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国家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设备的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重点发展的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要重点搞好纳税服务,辅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要依法优先办理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循环经济企业,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

  

  (二)大力加强资源类地方税收的征管。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税的力度,加强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的协同配合,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资源类地方税收的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三)继续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整合税收征管资源,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方式和种类,提高纳税服务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地税网站、12366服务平台和各种新闻媒体及多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征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切实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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