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有惊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资讯 > 环境标准 > 放射性环境标准 >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11-05-06  浏览次数:877

分享到:

文章摘要: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Interim regulation for acceptable levels of residual radionuclides in s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Interim regulation for acceptable levels of residual radionuclides in soil of site considered for release
( HJ 53-2000 2000-12-01实施)
鉴于我国目前核设施退役的迫切需要,本标准(暂行)参考国际上推荐的原则、方法和某些实例编制而成的。在计算中,结合国情采用了我国的食谱,以及某些实际参数,同时在内照射剂量转换因子上,采用了国际上最近推荐的数值。为了必要时能查阅到本规定的主要推导中所用到的假定和条件,附录A中列出了有关的计算模式和参数。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0-12-01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pdf(410 KB)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图片新闻